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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0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健全严管体系,强化制度约束,加强我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现根据《河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办法(施行)》(冀纪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纪检监察铁军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纪检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监督管理质量和实效;

4.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级监督管理,严格要求、惩防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纪委专职纪检干部。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参照执行。

四、具体措施

1.强化政治学习。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作为监督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打造学习型机关,建设学习型队伍,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形式灵活多样,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务求学习实效。

2.加强政治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对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加强监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对履职情况加强监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模范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3.精准日常监督。强化警示教育,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重点关注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反映和检举控告,科学处置问题线索,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

4.深化作风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忠诚履职尽责,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风务实、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真抓实干的良好形象。

5.坚持请示报告。纪检干部出现以下情况,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第一时间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1)严重违反上级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2)罹患严重伤病、出国(境)逾期不归、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等重要情况;

(3)遭遇关系学校工作大局和影响教学秩序、校园稳定、师生安全、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或网络舆情等情况;

(4)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5)持有港澳通行证,因私出国、往来港澳台等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8)上级组织部署、领导交办、岗位分工内的重要工作坚持事前请示、事后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9)落实请销假制度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6.深入谈心谈话

(1)开好组织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意见,会上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抓好整改落实。通过组织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

(2)明确谈话分级。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体谈心谈话方式。纪委书记与副书记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纪委办公室主任与副主任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与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每学期不少于1次。

(3)把握谈话时机。遇到下列情况时,适时安排专题谈心谈话:干部调动、岗位(职务)变动、退休时;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干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干部家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社会公德等方面有问题或群众有反映时;干部主动要求谈心谈话时;其它需要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况。

(4)严格谈话要求。谈心谈话主要是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在谈话中要肯定谈话对象的工作成绩,指出谈话对象的缺点和存在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和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谈心谈话情况由被谈话人记录、保存。

7.严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严格执行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做好涉密文件、设备的管理。

8.严格“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需时刻铭记身份、注重形象、遵纪守法,带头遵守社会公德、涵养家庭美德、弘扬新风正气,做到“十个严禁”:

(1)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2)严禁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3)严禁实施家庭暴力,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地区管理规定等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4)严禁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交通违章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5)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违规谋利;

(6)严禁帮助他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说情干预,泄漏工作秘密,为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7)严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8)严禁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活动等;

(9)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公款旅游、健身、娱乐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行为;

(10)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行为。

五、纪律责任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持续防止“灯下黑”。对纪检监察干部实施日常管理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纪律,保守秘密。纪委主要负责人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和预防干部苗头性问题。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规严肃处置。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