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办法
校纪字[2021]1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长效监督机制,形成有效防范廉政廉洁风险合力,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主要指权力相对集中、资金资产相对密集的管理和权力事项,其中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干部工作、人事工作、招生考试、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修缮、后勤管理及学生管理等;关键环节是指重点领域中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配置管理及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廉洁风险的环节。
学校纪委根据阶段任务特点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范围做出调整。
第三条 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先。广泛开展岗位廉洁教育,不断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强化相关二级单位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主监督,主动防范化解廉政廉洁风险;
(二)坚持监督职责。按照“监督再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要求,各相关二级单位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专责监督责任;
(三)坚持依纪依规。维护党纪党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权力运行,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省委、市委、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加强制度建设、防控廉政风险等情况;
(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等情况;
(五)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等情况。
第五条 各重点领域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一)干部工作:选人用人工作、出国(境)管理、领导人员兼职、离任交接等;
(二)人事工作:人事招聘、职称评审、职员晋升、岗位聘任等;
(三)招生考试:各种类型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四)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项目、过程管理、合同管理等;
(五)财务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支付等;
(六)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资产清查与核实管理、对外投资等;
(七)基建修缮:投资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建设资金管理等;
(八)后勤管理:物业管理、食堂管理、动力保障等;
(九)学生管理:评奖评优、奖助学金管理等;
(十)其它重点工作事项。
第六条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方式方法主要包括:
(一)事前监督:就某项具体工作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二)列席会议: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派员列席学校各主责部门相关会议;
(三)现场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督人员现场直接参与全过程或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工作流程、工作效能等进行检查;
(四)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部分事项,选派监督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录像、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决策程序合规性、归档资料规范完备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专项检查: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一段时间内通过汇报座谈、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提交报告等方式,就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制度建设及执行、廉政风险防控、职能监督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专项调研:根据重要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
(七)听取汇报:就一段时期内学校关注或师生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听取专题汇报;
(八)主动约谈: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就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开展约谈;
(九)事后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复查或事后评估;
(十)信访监督:通过调查处理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多种监督形式并用,形成监督合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采取跟进监督、全程监督、精准监督等形式,贯通日常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三)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检查工作或监督工作的;
(四)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九条 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减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条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学校纪委作为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向省纪委和学校党委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