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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实施办法(试行)-校纪字[2020]7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专员办公室

关于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校纪字[2020]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我校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为积极履职尽责的干部撑腰鼓劲,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等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担当者担当、还清白者清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是指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在办理信访检举控告工作中,经调查所反映问题失实,确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等不实检举控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程序作出认定结论,给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

第三条检举控告失实澄清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谁主张、谁举证”“谁办理、谁澄清”;

(三)坚持激励担当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担当作为干部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者,营造激励干部担当干事的良好生态。

第四条澄清工作适用以下情形:

(一)检举控告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检举控告反映内容部分属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第五条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程序:

(一)申请。承办部门在调查检举控告问题过程中,认为被检举控告对象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符合澄清情形的,应提出申请。也可由被检举控告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查。按照“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对申请澄清的信访检举控告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

(三)审批。承办部门将澄清问题核实报告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反馈。对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类信访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将核实结果形成书面澄清通知,向被检举控告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不符合或不宜澄清反馈的,向申请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由申请单位党组织做好被检举控告人思想工作,被检举控告对象涉及换届考察、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快查快结,相关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避免被检举控告对象受到不良影响,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澄清。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经被检举控告对象同意后,可采取召开会议、通报等方式或根据被检举控告对象意见在适当的范围内为被检举控告对象澄清,消除负面影响。澄清结果及时上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六)备案。关于对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类信访检举控告的核查、申请、审批、澄清情况等要及时归档。

第六条对被检举控告对象因错告、误告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部门应向检举控告人解释说明并对其批评教育。

第七条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人,视诬告陷害的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或政务处分。对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检举控告;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行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检举控告人应当向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其所在党组织通报。

第九条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提拔任用、评优评先、物质奖励等不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宣布无效。

第十条对影响恶劣、关注度高的典型诬告陷害检举控告案件,适时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对所反映的一般问题,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澄清工作应就事论事,做到检查内容、核实内容、澄清内容相一致,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严格保密,防止检举控告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和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引导其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