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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违纪学生党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校纪字[2020]5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违纪学生党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校纪字[2020]5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监督教育管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定政治立场,加强政治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党员,包括学生正式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

第四条 学生党员出现违反校纪行为,学生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不同,给予相应校纪处分的,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纪委备案。

第五条学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对相关部门就违纪学生党员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第六条学生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正式党员做出党纪处分和对学生预备党员做出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定,应当实事求是的查清事实,并严格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受党纪处分的学生正式党员和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生预备党员,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