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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定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校纪通字[2020]4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9-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定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

校纪通字[2020]4号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由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原因,现将《保定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进行部分内容调整,现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0日

保定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河北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

第三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中层以上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的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中层以上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中层以上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超过12桌120人;男女双方合办的,婚宴不超过18桌180人。婚庆事宜用车及宴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群众的通常标准。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第七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情况书面备案。

婚庆事宜事前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并由本人做出廉洁自律承诺。婚丧事宜事后备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范围、数量,收受礼金、礼品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以及落实有关规定情况等。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根据我校实际,一般教职工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报告、备案;中层以上干部向学校纪委报告备案。

第九条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十条各党总支、支部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已退休的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

2、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

3、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