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对米建军同志、刘京娟同志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校纪字[2019]3号
米建军,男,回族,1971年6月出生,河北易县人,研究生学历,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原保定师专、保定学院工作,2009年7月至今任保定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副县级),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未受过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刘京娟,女,汉族,1977年7月出生,河北蠡县人,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原保定师范、原保定师专、保定学院工作,2014年10月至今任保定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副县级),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受过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2018年9月,九届省委第八巡视组在校检查学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期间,宣传部副部长米建军和宣传部副部长刘京娟未正确履行职责,向省委巡视组提交了错误的2017年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文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米建军同志、刘京娟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为严肃纪律,警示教育他人,经学校纪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给予米建军同志、刘京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4日起生效。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