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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常忠民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校纪字[2021]9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4-2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给予常忠民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

校纪字[2021]9号

常忠民,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河北雄县人,大专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保定学院图书馆职工。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图书馆党支部组织委员,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图书馆党支部宣传委员。

经审查,常忠民存在以下违纪违法事实。

2020年9月1日,常忠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抽血检验为醉酒驾驶。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常忠民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7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因常忠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常忠民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办公会议研究,报请党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常忠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4月2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学校党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