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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室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校纪字[2020]2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3-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室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校纪字[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谈话室使用管理,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纪律审查谈话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谈话室使用管理应坚持明确责任、严格程序、严控风险、严肃纪律,确保在执纪审查安全上万无一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纪委办公室是谈话室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谈话室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做好有关人员谈话室使用的日常管理登记工作;

(三)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情绪稳控及安全防范工作;

(四)做好谈话期间异常情况紧急处置工作;

(五)做好同步录像的下载保存工作(需要下载录像的);

(六)做好谈话室的卫生工作;

(七)负责谈话室使用的硬件环境建设、谈话室分配等工作;

(八)负责监控、照明等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作;

(九)对谈话期间的安全防范和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谈话要求

第四条纪委主要负责人是谈话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是谈话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谈话时应有2名以上执纪人员同时在场,应当明确1人为安全员。谈话对象为女性,谈话场所应有1名以上女性执纪人员在场。

第五条严格落实谈话时间要求,一次谈话不得超过6个小时,不得专门安排后半夜谈话。严禁在谈话室吸烟。

第六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以及安全风险较高的谈话等应当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纪委办公室保存,定期核查。

第七条谈话时发生安全事故,要边处置边逐级上报。

第四章 谈话流程

第八条谈话前承办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侧面了解谈话对象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性格特征等;

(二)根据上述情况及案情特点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时间、地点、人员、是否下载谈话录像等,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需要下载保存谈话录像的,承办人要填写《谈话录像下载审批表》,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纪委办公室备案留存;

(三)围绕谈话中可能发生的停电、火灾、暴力对抗、自伤自残、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和处置措施;

(四)要全面排查谈话房间安全隐患;

(五)按照谈话方案安排,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派人或亲属将谈话对象送到谈话地点,并填写《谈话人员交接单》。

第九条谈话中承办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场所后,应关注谈话对象的情绪变化,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其随身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将其危险物品统一保管,并做好登记;

(二)告知谈话对象权利、义务和相关政策、纪律;

(三)对谈话对象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并记录在案,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谈话对象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要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医生做好保障;

(四)严格依纪依法开展谈话工作,严禁采取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措施;随时注意观察谈话对象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在谈话对象出现重大情绪波动时要及时研判、处置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妥善安排好谈话对象的饮食、休息等,严格防范谈话安全隐患;

(六)谈话结束时,要根据谈话对象所交代问题、情绪变化等情况,做好针对性的心理疏导。

第十条谈话后承办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谈话对象离开前,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派人或亲属到谈话场所接送其离开,并填写《谈话人员交接单》;

(二)谈话结束后根据谈话对象思想、心理、情绪等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回访,必要时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或亲属进行回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谈话对象伤亡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的;

(三)发生谈话对象自残、自杀等突发性事件现场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室使用登记表

2.谈话人员交接单

3.谈话录像下载审批表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