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校党字〔2019〕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升决策水平,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冀办发〔2018〕57号)、《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冀发〔2019〕19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保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第三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委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能力和定力,更好发挥学校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办学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师生关切作为工作努力的方向,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校师生。
第五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必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巡视审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学校章程等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招生与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高端人才引进等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人选的审定和全校性奖惩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校园安全稳定、综合治理,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应对及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学校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重要资产的处置;
(十一)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或需要全委会、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党委决定和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二级学院、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任免、奖励和党政纪处分;
(二)校级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学校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任职人选的推荐,市厅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上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国内外合作项目;
(三)重大人才培养、引进项目;
(四)不动产购置、重大基本建设、大额度修缮项目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
(五)专业平台、科研平台等重大建设项目;
(六)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学校办学过程中较大金额资金的调动、分配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二)上级大额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三)预算内大额度资金(30万元以上)的使用;
(四)学校受赠金额在3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五)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事项;
(六)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应提前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免,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应在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校内外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正式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数参加,议题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必须参加;
(三)需要提请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分别按照《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办公室综合协调,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沟通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所提交的议题,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每位常委(或委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复议。凡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以纪要、记录、议题材料等形式保留文字性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分工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检查。
(一)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上级有关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二)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此文发至各学院、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