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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案卷查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0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校纪委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案卷是指学校纪委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类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二、本制度所称查阅是指阅览、复制、外借等。

三、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四、严格案卷查阅使用登记审批手续。学校纪检监察干部查阅案卷,需经纪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填写《保定学院纪委案卷查阅登记薄》(见附件1)。

五、校内党政机构、教学单位、教辅机构和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填写《保定学院纪委案卷查阅申请表》(见附件2),经学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并有案卷管理人员在场方可查阅。

六、查阅案卷,必须在指定地点阅卷。阅卷时,要保持案卷材料整洁和完整,不得擅自拆散、涂改、抽取、圈划、撕毁,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查阅完毕后,及时登记归还,填写《保定学院案卷查阅登记薄》。

七、案卷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原因确需外借使用的,须由借用人妥善保管案卷,严防丢失,不得擅自拆散、涂改、抽取、圈划、撕毁,不得擅自复制、转借,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外借案卷使用完毕后,要及时登记归还。

八、外借案卷期限为一周,经学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九、查阅案卷者所复制的案卷材料,须经案卷管理人员审核后,在案卷复印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出处、总页数、复印人、时间,并加盖公章。

十、查阅案卷,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所批准的查阅目的和范围查阅,不得翻阅其他无关案卷材料,所查阅内容不得外传。

十一、案卷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归还的案卷,做好登记归档,若出现案卷丢失、损毁和失密、泄密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纠其责任。

十二、案卷查阅者如有涂改、玷污、破损、丢失以及逾期未还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