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
暂行办法
校纪字[2021]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体现对党员干部和学校从事管理人员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工作”,是指学校纪委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共同对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处于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进行的思想教育、监督预防、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三条 思想教育和跟踪回访工作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保障权利、协作配合的原则,着力通过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实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效果。
第四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除按要求开展以案促改外,还应主动承担起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等形式科学确定具体责任人,“一对一”负责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二)严格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
(三)建立受处分人员日常谈心谈话机制,原则上自处分之日起责任人每3个月要与受处分人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必要时可适当增加谈心谈话频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
(四)妥善解决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积极配合学校纪委开展跟踪回访工作;
(六)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按程序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第五条学校纪委履行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跟踪回访责任:
(一)建立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总台账,掌握总体情况并定期汇总分析;
(二)指导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情况;
(四)监督处置侵害受处分人员正当权益的问题;
(五)按要求开展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工作,整理受处分人员回访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
第六条对受处分人员的跟踪回访次数应当根据处分影响期长短和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状况予以确定,原则上处分期内每半年1次。
第七条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将《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建档保存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应定期将跟踪回访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