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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党办字[2020]8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党办字〔2020〕8号

各党总支、支部,各二级单位: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学校各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锐意改革,奋力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受人尊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冀办发〔2018〕35号)、《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办字〔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遵循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宽相济、容纠并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或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充分体现校党委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党员干部负责。

第三条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工作主体责任,为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支持干部大胆放手开展工作。组织部负责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过程中落实容错纠错要求,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纪委办公室负责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落实容错纠错要求,合理保护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工作、监督管理过程中落实容错纠错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五条对学校各级干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进行容错,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没有明令禁止;

(二)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或符合领导干部临机处置事项范围且事后履行报告程序;

(四)以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为出发点,不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大多数师生员工根本利益;

(五)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第六条符合以上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及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勇于开拓创新、积极作为,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二)在推动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未完成预期目标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在推动和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应用型大学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产教融合等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试先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非重大过失的;

(四)在服务师生、服务重要项目、服务社会过程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确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因突破常规和惯例,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七)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立足维护学校稳定和整体利益,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八)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上级政策调整,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九)其他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对以下情形,不予容错: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擅自越权、以权谋私,造成失误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在学校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舆论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在教学科研管理、招生就业、重大项目建设、招标等工作中违规操作,引发重大不良事件的;

(五)在同一工作或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干部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被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提出容错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干部本人受到问责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二)调查核实。学校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申请后,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个人的申诉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三)报告认定。受理单位将调查报告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认定,认定时限从提交申请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个月。对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按规定和程序,作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作出不予容错的认定意见。

(四)回复反馈。容错结论认定后,受理单位应在5日内将认定结论向申请者进行书面反馈。

(五)申诉复议。申请者若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六)结论报备。对干部作出容错结论后,相关容错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符合容错条件给予免责的干部,应当一如既往的关心和信任,一视同仁的使用。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评先评优、后备干部培养、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代表资格等均不受影响。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影响期的,期满后综合相关情况,合理使用。

第十条建立健全纠错和防错等相关机制。坚决做到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及时与容错对象开展谈心谈话,提出纠错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健全防错机制,严格落实科学决策程序,做好教育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论证等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及时堵塞漏洞,纠正偏差失误。规范问责机制,坚持依规依纪问责,规范问责标准程序方式。做好被问责干部的教育引导和后续管理。完善澄清保护机制,针对举报线索综合研判,严格区分诬告陷害和据实举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为想干事的干部正名,对恶意造谣中伤者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